2023/12/30動態價格期交所臺指選擇權

臺指選擇權自 108 年 5 月 27 日起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2023/12/30 - 臺指選擇權自 108 年 5 月 27 日起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期交所公告 2022.11.07 起 ETF 選擇權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1. 運作架構及方式:比照指數選擇權
  2. 退單點數同 ETF 期貨
    • 臺股 ETF 選擇權 = 臺灣 50ETF 期貨最近月契約開盤參考價 ×2%
    • 陸股 ETF 選擇權 = 陸股 ETF 期貨最近月契約開盤參考價 ×3.5%

臺指選擇權自 108 年 5 月 27 日起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1. 為強化期貨市場價格穩定功能並使期貨市場制度接軌國際,期交所自 107 年 1 月 22 日起採計畫性且階段式推動動態價格穩定措施。現行所有國內指數類期貨各到期契約及跨月價差皆已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108 年 5 月 27 日起將擴大適用至臺指選擇權各到期契約。
  2. 適用商品因應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上線實施,針對該措施之適用商品,臺灣期貨交易所會對造成價格異常波動之新進委託(例如:新進買進委託之可能成交價格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或新進賣出委託之可能成交價格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予以退單,請交易人注意委託回報,管理自身委託狀況,以掌握該委託是否有被退單情形。
  3. 交易人新進買賣申報因動態價格穩定措施被退回時,應告知交易人退單訊息及退單上限價格或下限價格,俾利交易人瞭解退單原因及即時掌握委託狀況。
  4.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僅能提供一定範圍之價格穩定,且可能因市況放寬退單點數或因資訊異常暫停退單,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時應留意市場流動性及自身委託價格,不宜完全依賴動態價格穩定措施。